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带来:2024年浙江丽水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编外招录1人。 考生还可以关注本栏目了解更多浙江事业单位考试精彩内容。
因工作需要,丽水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编外用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性质
工作地点在北京,主要负责我市在北京开展各项重要公务活动的用车服务保障工作。
二、招录计划
驾驶员1名。具体要求如下:
招录单位 |
招录岗位 |
年龄 |
性别 |
学历 |
专业 |
备注 |
丽水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
驾驶员 |
30周岁及以下(1993年1月19日以后出生) |
不限 |
大专 |
专业不限 |
持有C1驾驶证满3年 |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政治过硬,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2.具有丽水市户籍的男性,大专及以上学历,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3.持有C1驾驶证者,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1993年1月19日以后出生);
4.持有C1照3年以上驾驶经验。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
1.有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者;
2.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其他不宜从事驾驶员工作的。
四、招录程序
招录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报名、资格审查、驾驶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30日。
2.报名方式:采用网上报名,邮箱67268898@qq.com;联系人:鲍女士,13264112469。
3.报名材料:符合条件人员报名时须上传以下材料:
(1)《报名表》1份(附件1);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的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的复印件;
(4)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照1张(电子版)。
4.资格审核:
(1)资格初审:招录单位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足招录岗位计划数3倍的,由丽水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研究是否取消招录。
(2)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考试前需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携带报考岗位所需的身份证、学历证书、驾驶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按制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后续考试。
(二)技能测试
主要测试驾驶技术、道路安全知识、突发情况处置、文明礼仪等。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技能测试不合格者不进入下一环节。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测试的,视作自动放弃。
(三)面试
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考察应试者的综合能力以及与岗位匹配度。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自动放弃。
总成绩=技能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四)体检和考察
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以招录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如总成绩相等,以技能测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如技能测试成绩再相等,另行组织加试。
体检、考察工作参照公务员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自理,时间另行通知。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考察放弃或不合格的,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和录用
根据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shui.gov.cn/)发布公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拟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又不说明情况的取消录用资格。用人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关系。录用人员工资待遇按照丽水市编外用工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放弃或被取消入围、录用资格,或体检、考察中出现不合格者,需要递补的,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
五、其他事项
(一)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二)本次招录未录用人员中,面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保留资格至用人单位招录公告发布之日(自面试成绩发布次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用人单位有驾驶员岗位空缺时,可按程序从高分到低分予以录用。
本公告由丽水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负责解释,具体招录工作由丽水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组织实施。
咨询电话:010-64412293。
监督电话:0578-2098305。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招录编外用工报名表 .docx
丽水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2024年1月19日
原文标题:丽水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公开招录编外用工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lishui.gov.cn/art/2024/1/19/art_1229218392_57354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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